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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gust 21 人的貪念到底有多大? 上個周未,留在家里看書,一天之內泡掉兩個”玩得”之人的書,一個是香港才子蔡瀾之”蔡瀾游日本”;另一個則是國內才子薩蘇的”中國廚子”.兩個人都是才子一個,擁有不同風格的寫作方式,蔡瀾先生的优雅中透出游戲人間的自信, 薩蘇先生則是在調侃流露出對朋友的尊重,都可算是感人至深的文章.
好象有點跑題了,嘻嘻嘻......
其中蔡先生的一個文章讓我印象很深的:話說日本法律規定,如果犯人于二十年內都不被警察捉到的話,就可以得到自由身.一女子殺死自己丈夫后在外潛逃期間,不斷整容和四處流浪.由于其本人較為誠實且能力不錯,幫助了一家瀕臨破產的蛋糕店起死回生,在与老板”共患難”期間互生情愫.最后她威脅蛋糕店老板,要求對方离婚后再与她共諧邊理.最后被老板娘找私家偵探查驗該女子身份時,才發現她原來有可能是通緝十几年的殺人犯.后來為了捉住該女子,她平時經常光顧的夜店引誘她來消費,并一舉捉住了她.离最后自由之身的期限只有十几天時間.
看到這樣的故事,我心里不禁在想,人的貪念到底有多大呢?女子的貪念是和愛人的天長地久,其實她是否真的堅信可以得到這樣地老天荒的承諾呢?
于這個女子,是自己的自由重要?還是与愛人在一起重要呢?不得而知!
正所謂匈牙利诗人裴多菲所說的那樣:
生命誠可貴,
愛情价更高.
若為自由故,
兩者皆可拋.
如果是我的話,一定會為了自由身的机會而克制自己,選擇流浪直到二十年期限過去了再說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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